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依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011974********,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博乐市公安局***派出所,住新疆博乐市**家园**区**号楼**单元**室,2021年2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2月19日01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依某某酒后驾驶新E-*****号小型轿车,沿博乐市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建国路与西环路路口向南3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2021年02月20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依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依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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