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检刑不诉〔2024〕42号
被不起诉人依某某,男,1985年2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9850202****,*族,小学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新疆昭苏县**乡**路**巷**号。无前科。2024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昭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8月7日0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依某某酒后驾驶新F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昭苏县**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公里+3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下路基,造成被不起诉人依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抽取其血样检测,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依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2.40mg/100ml。事故发生后,依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昭苏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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