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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依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色检一部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依某某,男性,199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31991********,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住四川省色达县**,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色达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16日被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色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依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依某某非法持有一支枪支。被不起诉人依某某于2020年12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上交一支长枪。

本院认为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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