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447号
被不起诉人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1********,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贞丰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侬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小型普通客车从万商路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锦麟天地”驶往越城区东浦镇金家村,在倒车过程中,与赵某某驾驶的沿万商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侬某某补偿给赵某某1800余元。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侬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侬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侬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侬某某无其他从重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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