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住长春市**镇,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双辽市那木斯乡那木村一屯北侧1.5公里处林地内上坟烧纸时,因用火不慎造成林地过火。经勘查,该行为使双辽市国有林总场那木分场6林班81小班有林地面积35.5市亩(2.367公顷)过火。过火林地现场地表干枯杂草被烧尽,个别树木根基部表皮有轻微过火被熏黑现象,熏黑树皮无炭化,树皮熏黑高度在10-40公分之间,对树木生长没有影响,未造成树木过火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救火工作,并及时拨打110、119进行报警,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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