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906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乙,曾用名侯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2********,汉族,大学文化,系嘉兴市**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丰县**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乙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F2E****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环城东路西施山路口附近地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侯某乙血液中乙醇含量151mg/100ml。
当晚,被不起诉人侯某乙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情节较为轻微,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侯某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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