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刑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盂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侯某去盂县孙家庄镇东坪村赴朋友订婚宴,期间饮用约2两汾酒。宴会结束后侯某驾驶晋C*****五菱小型汽车沿省道214线驶往盂县秀水镇南关村,15时许,当车行至盂县汽车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侯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14mg/100ml。被不起诉人侯某在案发后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在我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侯某犯罪情节轻微的证据如下: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认罪认罚具结书》、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侯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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