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83********,汉族,大学本科,吉林市******有限公司调剂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街道**胡同**号,住吉林市龙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于2018年9月,购买1本伪造的职业资格证(中药调剂员四级),用于报考成人教育。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购买一本国家机关证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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