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6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驾驶牌号为冀GP****号小型轿车沿下下线由东向西行至下洪寺村口掉头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董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董某某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侯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该案被不起诉人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被害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涿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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