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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住********,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6日17时许,侯某某驾驶皖L*****号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连天线虞城县稍岗镇十里画廊路段,与前方同方向在道路上施工人员陈某及田某相撞,造成陈某受伤,田某当场死亡,构成重大交通事故。侯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8月28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赔偿受害人田某家属人民币53万元,赔偿受害人陈某人民币5.7万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被害方不再追究侯某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侯某某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被害方不再要求追究侯某某任何法律责任,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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