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住****村**楼**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6日17时许,侯某某驾驶皖L*****号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连天线虞城县稍岗镇十里画廊路段,与前方同方向在道路上施工人员陈某及田某相撞,造成陈某受伤,田某当场死亡,构成重大交通事故。侯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8月28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赔偿受害人田某家属人民币53万元,赔偿受害人陈某人民币5.7万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被害方不再追究侯某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侯某某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被害方不再要求追究侯某某任何法律责任,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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