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公诉刑不诉〔2016〕1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6104231972********,住陕西省泾阳县**街**院**栋**单元**室。2015年12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1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驾驶陕D****9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客运站内进入载客车位时,因观察不周,将在车前方打扫卫生的站内保洁员郭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撞到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郭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交警经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侯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该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交通事故认定书。
3勘验、检查笔录。
4鉴定意见。
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因观察不周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唯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系过失犯罪,又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了谅解,社会危害不大,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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