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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驾驶川Y*****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恩阳区渔溪镇往三河场镇方向行驶,当日6时20分许,其车行驶至S302线350Km+678m(恩阳区渔溪大桥)处时,撞上桥上行人龙某某,造成行人龙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龙某某经恩阳区渔溪卫生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龙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脊髓损伤死亡。经巴中市恩阳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侯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龙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 2019年10月22日,侯某某与龙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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