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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邳州市******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0月22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于2020年10月05日17时55分许,驾驶苏C*****轻型普通货车,沿黑大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黑大公路729公里加400米处时,将横过公路的行人郑某某撞伤,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侯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某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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