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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现住********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驾驶冀A*****号跃进牌轻型厢式货车,沿元氏县东正线滨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河大道石家庄杰硕管业有限公司西侧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北岩至东张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智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智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元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侯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智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事件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1张》、《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谅解书》;

2.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1)《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冀医法鉴[2020]毒鉴字第2571号)、《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冀医法鉴[2020]毒鉴字第2572号)。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达成和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侯某某情节轻微不起诉。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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