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8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侯某某驾驶黑E****7号陆平机器牌重型罐式货车,沿黑双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647公里204米处,所驾车辆前部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付某甲驾驶的红旗牌两轮自行车后部相撞,致付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付某甲被送往青冈县人民医院救治,于2019年11月4日0时40分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被害人付某甲生前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造成颅骨骨折、硬膜下血肿、多发脑挫裂伤及创伤性蛛网下腔出血至颅骨损伤死亡。经青冈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侯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付某甲无责任。经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决,由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付某乙、付某丙人民币203,918元。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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