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楼**单元**室。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5时许,犯罪嫌疑人侯某某驾驶黑B****1号小型轿车沿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280号(大家庭锅烙)门前时,与环卫工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8时许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符合机动车辆作用致颅脑损伤,多发骨折、多脏器破裂失血而死亡,犯罪嫌疑人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侯某某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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