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住呼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0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驾驶超载的黑AL725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黑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到事故地点黑大公路753公里加475米时,将正在横过马路的行人马某某撞伤,马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马某某系胸腹联合伤而死亡,侯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无前科劣迹,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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