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镇**村**号,住福建省永泰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2日18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上莲乡上莲街往永泰方向行驶,行经县道125白嵩线22公里310米路段,该车碰撞前方从路右往路左行走的被害人陈某某,造成车辆损坏及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9月18日,闽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8月23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自行到闽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给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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