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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侯**,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62********,汉族,初中文化,厦门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街道**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侯**为了出差便于携带和避免合法证件丢失,授意公司会计张**(另案处理),伪造了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厦门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3张、食品经营许可证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1张、手机等;

2.书证: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电脑信息查询结果单两份;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侯**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等;

4.鉴定意见: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书》;

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和账单记录等;

6.其他综合性证据: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材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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