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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9〕217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78********,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路**号**小区**栋**房,暂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栋**单元**房,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19年8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侯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对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重新取保侯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因前段婚姻失败,对婚姻产生恐惧,遂决定不再结婚。2014年,一名叫古某某的女子怀上其小孩,为了给小孩办理出生入户,2015年2月,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花费人民币80元在本市龙华区**街道**路与**大道交汇处附近找做假证的人(情况不详,在逃)办理了两本其与古某某的假结婚证。

    2015年10月,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深圳市公安局**派出所使用该假结婚证为其小孩办理了出生入户。

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深圳市公安局**派出所使用该假结婚证办理了市内迁移的户籍业务。

2019年**月**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深圳市公安局**派出所户籍室使用该假结婚证办理二孩出生入户时,被当场抓获,两本假结婚证亦被缴获。

2019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与古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伪造的结婚证件2本;2.书证: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身份材料,侯某某办理户籍业务提供的申请材料,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核查居民婚姻登记信息证明,情况说明等;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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