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绥北农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241983********,汉族,研究生文化,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北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垦公安局北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至2019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公安信息综合查询平台,为山东省日照市**区居民王某某(另案处理)查询他人车辆信息,并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形式收取查询费,获利人民币10,861.74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已将赃款全部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物证有手机2部、书证有案件管辖指定书、微信红包转帐明细表、悔过书等;证人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的行为,系初犯、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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