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大公诉刑不诉〔2018〕100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8年4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日20时许,被害人徐某某不慎将其使用的卡号为:66284800287********的农业银行信用卡丢失。后该卡被犯罪嫌疑人侯某某拾得,并于当日盗刷7200元人民币准备占为己有。后得知这种行为涉嫌犯罪,其于第二天主动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准备把钱再存入该卡。但银行卡被自动柜员机吞卡,未完成存款。犯罪嫌疑人侯某某随即电话联系银行客服及中国农业银行大港支行,想与该卡所有人取得联系,但是银行告知其无法提供帮助。2018年4月11日公安机关对其传唤,其供认全部犯罪事实,并将7200元钱主动交出。
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主动要求不追究侯某某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侯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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