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现居住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玛纳斯县**小区**号楼**单元1301,个体。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东超,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于2011年9月,在中国工商银行威海支行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42702000********)一张,并透支使用,在透支人民币165711.88元后,于2012年5月18日后再无还款记录,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至其住处等方式催收,后利用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他人身份隐藏到新疆。案发后,卑不起诉人侯某某现已偿还银行全部所欠本金及利息,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银行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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