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虎检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87********,汉族,中专文化,原系虎林市**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虎林市**镇**家属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诈骗被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1日,韩某某(另案处理)成立了虎林市**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林翼龙贷公司),公司法人黄欣,由韩某某实际经营。虎林**公司为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合作商,依托北京公司**借款平台为客户提供信贷服务,韩某某向对方提供保证金60万元。2019年2月北京公司单方中止虎林**公司的业务,该没有返还保证金。2015年至2018年间,虎林**公司为客户提供贷款服务,按照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九收取服务费,北京公司获得其中的百分之六,虎林市获得百分之三。由于一些贷款户逾期未能偿还贷款,实际上给虎林**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该公司实际上处于亏损状态。韩某某因此提出由公司经理姜某某(另案处理)自己想办法解决工资问题。此前北京公司出台减免贷户贷款服务费政策,即可以为贷户办理不收取服务费的续贷(倒贷)业务。姜某某从外地公司了解到,可以不执行该政策,在办理倒贷过程中继续收取客户的手续费。经韩某某同意后,姜某某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等人收取部分贷款户的手续费,以此解决公司运营费用。经查,2016年8月以后,虎林**公司收取此类服务费共计332248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公司多收服务费、利息入帐情况、应付款账本,证人石某某、黄某某、李某甲、冯某某、刘某丙、韩某丙、姜某甲、徐某某、张某甲、寇某某、赵某某、郑某某、高某某、刘某丁、李某乙、单某某、梁某某、周某某、邱某某、李某丙、包某某、张某乙、于某某、张某丙、姜某乙、王某丁、阚某某、李某丁的证言,韩某某、姜某某、郭某某、刘某甲及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等人收取部分贷款户的手续费,目的在于支付公司运营费用。贷款户未偿还贷款给虎林翼龙贷公司造成损失后,虎林翼龙贷公司应在取得债权后通过民事诉讼等手段索要,而不应隐瞒真相收取倒贷手续费。该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虽然参与收取手续费,但其未参与决策,仅获取应得的工资,认定其涉嫌诈骗犯罪,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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