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家饮酒后,驾驶冀T1****号小型普通客车去武邑县**镇**村拉鸡蛋,行驶至武邑县**路与**省道交叉口东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9.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1. 查获经过及视频;
2.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法医毒物检验报告;
3. 酒精检测仪检测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4.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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