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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含检一部刑不诉〔2020〕Z85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1年**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3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酒后驾驶号号牌为皖*****小型轿车由全椒县古河镇沿226省道往含山县仙踪镇方向行驶,当晚20时35分左右,当车行至226省道16公里又100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随后,被不起诉人被带至医院抽血取样,经对被不起诉人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82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现场查获、讯问、询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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