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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610629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土基镇**沟行政村**组**,住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土基镇**沟行政村**组**,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凌晨00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驾驶陕A****Y号小型轿车,由延安市新区金明大街行驶至范公路路段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1234号血醇检验: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其在深夜人稀车少的时段驾驶机动车,社会危害性较小,所在的辖区派出所也证实其无犯罪记录,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侯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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