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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8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禹城市**村**号,现住禹城市**花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22时2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候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齐河县城区**街**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8mg/100ml。后经电话传唤,候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以上犯罪情节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信证实候某某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季某某的证言、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提取血液录像等视听资料证实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3.归案情况说明、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候某某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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