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侯**,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漯河市,居民身份证件号码411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区**镇**村**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农场**分场场部出租屋。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23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侯**酒后驾驶新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库尔勒市阿瓦提农场兴场大道行驶至阿瓦提农场西二区**栋**号院旁,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侯**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5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侯**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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