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驾驶冀C*****(临时号牌)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与东港路南50米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侯某某抗凝血性液体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91.8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无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