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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0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甲(曾用名侯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1********,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经营,户籍地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4日重新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客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路与**路交汇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侯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侯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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