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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89********,汉族,宜宾市翠屏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宜宾市翠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因案发地在叙州区,故将该案交办至本院,本院2020年7月14日受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具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1月14日2时30分许,侯某某酒后驾驶川Q*****号小型轿车从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航天路方向经叙府路东段往长江大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长江大桥南桥头检查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因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失败,后被民警带至交警支队办案区提取血样送检。2019年11月18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8.5mg/100ml。

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侯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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