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86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2928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0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YG****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小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7.1mg/100ml。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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