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博爱县****铸造厂生产厂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住河南省博爱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汽车,沿博爱县郑常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吕店村十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侯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为98mg/100ml,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侯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6.27mg/100ml。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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