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泉院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7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立案侦查,同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22时10分许,酒后驾驶蒙A*****号白色长安牌小型客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巷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侯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0.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该案系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例行检查中发现,未发生交通事故等其他加重情节,全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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