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于2020年10月13日交由本院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3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驾驶川******普通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到宜宾市翠屏区戎州路戎州桥下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检测结果为112毫克/100毫升,经依法抽血送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8.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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