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高县罗场镇沿焦四路往焦村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焦四路0公里+100米处时,被高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取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血样送检,其血液中乙醇成分浓度为15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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