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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公刑不诉〔2018〕70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5021975********,汉族,高中文化,系**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号楼**室。2018年6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7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侯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欲从威海市去东营市,行至**路威海收费站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犯罪嫌疑人侯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0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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