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6********,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无业。现租住滁州市**花园**室(户籍所在地为全椒县**镇**组**号)。被不起诉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4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至全椒县**镇**路**桥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其血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无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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