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3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街道**村**街**号,现住济南市莱芜区**路**号**单元**楼西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4时50分,侯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莱芜区胜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芹村铁路桥洞处时,被交警莱芜区大队的执勤民警查获。对侯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后带其济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静脉血液。2019年11月28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侯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9±3.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