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011977********,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8月1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23时0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豫C****S白色东风标致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锦纶路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口腔中的酒精含量为137.2mg/100ml,经鉴定: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26mg/100ml。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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