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绛检检二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绛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冯霞,山西天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00时03分,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白色五羊摩托车途径绛县道路沁东线78公里+100米处被执勤的绛县交警大队民警李岗、陈建峰查获。
2019年9月6日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侯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测定为106.22mg/100ml。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无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记录,涉嫌危险驾驶罪未造成任何损害结果,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认罪认罚。有侦查终结报告,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供述,山西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查获视频,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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