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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85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69********,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厅**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E6****号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广佛新干线大沥水头桥底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侯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4.2mg/l00ml。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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