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90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被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候某某在惠东平山街道红岭一大排档吃宵夜喝酒后,22时许其驾驶一辆号牌为粤LFQ***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红岭路往惠东县平山街道地质队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红岭西路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3.48mg/100ml。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和认罪认罚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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