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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州市白某某******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l****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机场高速6公里776米处(白某某)时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侯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1.1mg/lOO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侯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冯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并与事故次要责任方达成了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附: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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