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镇**村**社,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镇**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6日被杭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锦旗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21时21分,被不起诉人候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号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沿杭锦旗独贵塔拉镇杭锦淖尔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独贵塔拉镇司法所门前路段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锦旗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8.11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候某某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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