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曾用名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现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房地产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23时20分许,侯某某与他人饮酒后回家休息,次日8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侯某某驾驶甘HG****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凉州区**巷家中出发,由东向西行驶至共和街中段时,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2月9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侯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4.18mg/100ml。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也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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