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村**屯,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栋**房。无刑事处罚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1时35分,侯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行驶至冷水滩区珊瑚路阿里山酒店路段时被凤凰园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79mg/ml。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侯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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