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41967********,汉族,高中文化,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城**宿舍(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酒后驾驶苏MB****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某某双闸路右转驶入龙王大街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侯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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