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云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庄**村**村**号,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路**号**排**号。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0时55分,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酒后驾驶苏CE****号小型普通客车至连云港市徐圩新区板徐路10KV东江线32号电线杆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侯某某血液中检见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l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